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 【发文日期】1998-04-01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财政部
  • 【效力状态】全文失效
  • 【税种】企业所得税
  • 【年份】283
  • 【文号】财税字〔1998〕60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6号

  1994年税制改革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8号)中的优惠政策,到1997年底已执行期满。为支持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2000年12月31日前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