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部直属远洋渔业企业免交1994、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 【发文日期】1996-12-12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财政部
- 【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 【税种】企业所得税
- 【年份】285
- 【文号】财税字〔1996〕65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我国远洋渔业发展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4〕15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农业部直属远洋渔业企业1994、1995年度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照顾。地方远洋渔业企业是否参照执行,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从1996年1月1日起,远洋渔业企业应按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我国远洋渔业发展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4〕15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农业部直属远洋渔业企业1994、1995年度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照顾。地方远洋渔业企业是否参照执行,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从1996年1月1日起,远洋渔业企业应按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