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1998-03-02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财政部
  • 【效力状态】全文失效
  • 【税种】企业所得税
  • 【年份】283
  • 【文号】财税字〔1998〕29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6号

  为减轻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困难,更好地支持农业生产,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