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1994-11-05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失效
  • 【税种】企业所得税
  • 【年份】287
  • 【文号】国税发〔1994〕240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税务机构分设以来,各地反映,对集体金融企业征收所得税和财务管理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现通知如下:
  集体金融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已明确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和管理。为有利于统一政策,强化税基管理,其财务管理工作也应由各级国家税务局负责。
  望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