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 【发文日期】2003-02-17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有效
  • 【税种】企业所得税
  • 【年份】278
  • 【文号】国税函〔2003〕171号
  • 【相关政策链接】
北京、上海、安徽、黑龙江、陕西、浙江、河北、河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关于收取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中新财发〔2002〕34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746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