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 【发文日期】2002-01-21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有效
- 【税种】企业所得税
- 【年份】279
- 【文号】国税函〔2002〕44号
- 【相关政策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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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接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关于2001年度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物财〔2001〕33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405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凋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略。
近接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关于2001年度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物财〔2001〕33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405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凋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略。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