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2002-01-21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有效
- 【税种】企业所得税
- 【年份】279
- 【文号】国税函〔2002〕71号
- 【相关政策链接】
北京、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申请继续实行由总行集中缴纳所得税办法的请示》(进出银财发〔2001〕447号)。鉴于政策性银行的特殊性,经研究,现将中国进出口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进出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在2001年度由总行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总行按照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按期汇总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二、中国进出口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三、中国进出口银行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近接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申请继续实行由总行集中缴纳所得税办法的请示》(进出银财发〔2001〕447号)。鉴于政策性银行的特殊性,经研究,现将中国进出口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进出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在2001年度由总行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总行按照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按期汇总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二、中国进出口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三、中国进出口银行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