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地质装备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 【发文日期】1998-01-05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有效
- 【税种】企业所得税
- 【年份】283
- 【文号】国税函〔1998〕9号
- 【相关政策链接】
北京、重庆、河北、湖南、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地质装备总公司《关于提取管理费的申请》(中装司发〔1997〕11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法规,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139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地质装备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附件
中国地质装备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张家口探矿机械厂 30 河北省张家口市工业中横街24号
2 衡阳探矿机械厂 20 湖南省衡阳市江东区苗圃
3 重庆探矿机械厂 18 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
4 黄海机械厂 15 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通榆路
5 无锡钻探工具厂 15 江苏省无锡市中南路10号
6 北京钻探工具厂 10 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4号
7 重庆地质仪器厂 6 重庆市沙坪坝井口先锋街
8 北京地质仪器厂 16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35号
合计 130
近接中国地质装备总公司《关于提取管理费的申请》(中装司发〔1997〕11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法规,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139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地质装备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附件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张家口探矿机械厂 30 河北省张家口市工业中横街24号
2 衡阳探矿机械厂 20 湖南省衡阳市江东区苗圃
3 重庆探矿机械厂 18 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
4 黄海机械厂 15 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通榆路
5 无锡钻探工具厂 15 江苏省无锡市中南路10号
6 北京钻探工具厂 10 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4号
7 重庆地质仪器厂 6 重庆市沙坪坝井口先锋街
8 北京地质仪器厂 16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35号
合计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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