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兴(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 【发文日期】1997-03-03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有效
  • 【税种】企业所得税
  • 【年份】284
  • 【文号】国税函〔1997〕124号
  • 【相关政策链接】
北京、辽宁、河北、陕西、江苏、江西、湖南、贵州、广西、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关于恳请批准中国华兴(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函》(中侨函〔97〕00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华兴(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344.2万元总机构管理费。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允许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华兴(集团)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年终若有结余,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华兴(集团)公司所属企业199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附件

中国华兴(集团)公司所属企业199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 业 名 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中国兴广东实业发展公司 30 广东广州
  2 中国华兴河北实业发展公司 84 河北石家庄
  3 中国华兴贵州实业发展公司 65 贵州贵阳
  4 中国华兴湖南实业发展公司 20 湖南长沙
  5 华兴(江西)实业发展公司 15.8 江西南昌
  6 华兴(江苏)实业发展公司 28 江苏张家港
  7 中国华兴(集团)大连公司 23 辽宁大连
  8 柳州华兴公司 10 广西柳州
  9 北京华建汽车服务公司 16 北京
  10 北京兴侨国际商贸公司 35 北京
  11 国营官厅华侨农场 8.7 河北怀来
  12 陕西华圣企业(集团)公司 8.7 陕西西安
  合 计 344.2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