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检局所得税问题的函

  • 【发文日期】1994-07-14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失效
  • 【税种】企业所得税
  • 【年份】287
  • 【文号】国税函发〔1994〕414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公布),全文失效。

交通部:
  你部交财函〔1994〕228号《关于请求免征船舶检验局所得税的函》收悉。考虑到原国家税务局函发〔1992〕937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中国船检局所得税的函》中规定,“八五”期间,对中国船检局及其所属分局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可以继续执行。免税期满后,如无另行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