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摩托罗拉公司在华提供建筑安装指导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1997-01-03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失效
  • 【税种】企业所得税
  • 【年份】284
  • 【文号】国税函〔1997〕8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管理对象灭失。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美国摩托罗拉公司申请:由于在我国境内多处提供建筑安装指导劳务活动,但项目小,工期短,希望可以汇总缴纳上述劳务活动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美国摩托罗拉公司在华提供建筑安装指导劳务活动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可以汇总在天津市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二、该公司1996年底以前在各地发生的建筑安装指导劳务应缴纳的营业税,按规定应在劳务发生地缴纳,但考虑到实际征收情况,对已经在天津市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申报缴纳的,可不再做调整。
  三、对于该公司1997年以后发生的建筑安装指导劳务所涉及的营业税,应依照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在劳务发生地申报缴纳。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