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

  • 【发文日期】1996-09-17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 【税种】企业所得税
  • 【年份】285
  • 【文号】国税发〔1996〕162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

  根据一些地区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虚报亏损问题如何处理明确如下:
  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少缴所得税,与企业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性质相同。税务机关在对申报亏损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申报亏损,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对此,除调减其亏损额外,税务机关可根据33%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并视其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