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函

  • 【发文日期】1995-10-09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财政部
  • 【效力状态】全文失效
  • 【税种】企业所得税
  • 【年份】286
  • 【文号】财税字〔1995〕80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第九批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财政部令第34号

陕西省财政厅:
  你厅陕财税(1995)28号《关于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1994年税制改革后,凡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的企业均应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9号《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一)的规定:“对企业199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亏损,允许按新税法规定的年限进行弥补。其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仍按原规定的年限执行。”因此,企业199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亏损可以依照上述规定用1994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