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1998-02-10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国家计委 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有效
- 【税种】税收征管
- 【年份】283
- 【文号】新地税征字〔1998〕4号
- 【相关政策链接】
补充规定:
一、对自治区以上财政和税务部门下发的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之外的收费(基金)项目,一律视为涉税收费项目,均应纳入税务管理,进行税务登记。
二、对不遵守规定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自勺处罚。
附件: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对自治区以上财政和税务部门下发的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之外的收费(基金)项目,一律视为涉税收费项目,均应纳入税务管理,进行税务登记。
二、对不遵守规定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自勺处罚。
附件: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