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工作的意见

  • 【发文日期】2011-01-24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有效
  • 【税种】税收征管
  • 【年份】269
  • 【文号】国税函〔2011〕50号
  • 【相关政策链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法宣传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随着我国税收工作的发展,对税法宣传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根据税法宣传工作现状,为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税法宣传工作顺利进行
  税法宣传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普及纳税人税法知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服务的重要内容。纳税服务机构所从事的税法宣传工作主要是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 、税收政策及纳税程序等信息服务。其工作目标是经过税法宣传,使纳税人理解国家税收的重要意义,增强纳税意识,提高税法遵从度,并且使纳税人熟悉税法,依法纳税。在税法宣传过程中,要坚持与税收业务相结合,坚持与纳税人需求相结合,坚持与当地实际情况相结合。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税法宣传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增强税法宣传意识。一是认真分析研究税法宣传的规律性,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税法宣传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二是加强税法宣传制度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宣传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具体实施措施,完善或制定工作规程和具体操作流程。策划宣传活动要制定具体方案和标准,并有专人负责;三是设立税法宣传岗位,配备专职税法宣传人员。加大投入力度,满足宣传工作需要;四是建立考核评价机制,科学设置绩效评估和考核指标,把宣传工作列入考核内容。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绩效评估结果的转化运用,积极开展评先评优活动,奖励先进、鞭策后进,及时推广、交流税法宣传先进经验,形成激励机制,进一步促进税法宣传工作的持续开展。
  二、加强日常宣传,确保税法宣传的深度和连续性
  坚持税法宣传的连续性,应当从日常性宣传入手,必须坚持长期、不断、深入地对纳税人进行基础性宣传教育,才能真正达到税法宣传的效果。对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要加大宣传深度,应当提供完整详实的涉税信息,便于纳税人准确依法纳税。对纳税人关心的热点问题,要及时梳理,认真研究,利用各种宣传渠道,主动宣传讲解相关的税法知识和税收政策。加强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宣传,使纳税人在涉税事务中能够正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觉性。选择信用等级高、税收贡献大、无不良记录的纳税人事迹进行宣传,从而起到良好的导向作用。加强涉税违法犯罪案例的宣传,通过典型案件,起到警示作用,使纳税人牢记依法纳税的重要性。
  广大税务人员是日常宣传的基本力量。在日常工作中,注重税法宣传与税收征管的紧密结合,加强税法知识宣传和办税辅导,持之以恒地将税法知识等相关信息传递给纳税人,将税法宣传贯穿到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通过税法宣传完善税收征管工作,使纳税人自觉、熟练地办理纳税事宜。
  三、维护税法权威,确保税法宣传内容的准确性
  税法宣传内容要符合税法立法精神和税法条款规定,这是税法宣传工作的重中之重,其准确程度对纳税人是否正确纳税具有重要影响,不允许存在丝毫轻率和怠慢。宣传内容不准确可能导致纳税人办税失误,甚至引起法律纠纷,使税务机关处于被动地位。
  专职税法宣传人员应当熟悉税制发展变化,以及各税种的立法背景、立法精神、条文规定、补充规定、实施状态,正确处理税法内容丰富性与税法宣传口径一致性的关系。宣传机构要与业务机构协作配合,发生疑难问题应向上一级税务机关请示汇报。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组织熟悉税收业务人员编写、完善、修订宣传资料,地市税务机关要经常性地进行税法宣传培训。税务人员在接触纳税人过程中,在回答纳税人提问时,要保证答复的完整性、一致性和准确性。避免由于答复不清,出现纳税人为同一件涉税事项多次前往税务机关的现象。
  四、实行分类宣传,确保税法宣传的实效性
  达到宣传效果是税法宣传工作的关键。首先,制定宣传方案要经过调查研究,了解纳税人熟悉税法知识的程度,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填补纳税人税法知识空白。使宣传内容被纳税人理解、接受、认知;其次,建立反馈机制,定期征询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对税法宣传工作的意见,为完善税法宣传工作提供第一手信息资料。对宣传效果不理想的,应当调整宣传策略,变换宣传方式,努力满足纳税人的需求。
  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开展分类宣传。首先按照纳税人不同需求划分不同类别,可以按照行业特点分类,也可以按照纳税人涉及不同税种分类;其次针对不同需求的纳税人提供不同的税法知识,重点宣传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税法知识;另外对税法遵从度较低的纳税人,要加大宣传力度,侧重于提供法律责任的有关内容。提高税法宣传的针对性,有利于增强宣传效果。
  五、拓展宣传渠道,确保税法宣传的形式多样性
  坚持税法宣传形式多样性,充分考虑到纳税人对宣传内容的接受能力。增强宣传品的可读性、可听性、可视性,以生动、形象、感染力强的形式传播给纳税人,做到创意新颖、形式多样、喜闻乐见、通俗易懂、丰富多彩。
  (一)利用税务网站进行税法宣传。一是及时更新税法知识,注重解读相关内容;二是举行在线访谈、开办税收论坛等多种形式,增加征纳双方的交流渠道;三是制作税法知识宣传片,供纳税人观看和下载。
  (二)利用短信服务开展税法宣传工作。目前利用短信服务大多局限在提醒申报和催缴税款方面。应当扩大短信利用的范围,短信服务与税法宣传相结合,将税收知识通过短信服务传递给纳税人。
  (三)在办税服务厅进行税法宣传。一是设置宣传服务台,选派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税务人员为纳税人提供宣传服务和纳税辅导,及时解答纳税人的提问,宣传相关税收知识;二是设置宣传资料存放取阅架,摆放税收知识和办税流程等宣传资料供纳税人免费取阅,宣传资料要做到及时更新;三是设置纳税人自助查询和下载涉及税法知识的工具(如计算机和触摸显示屏),为纳税人查询和下载税法知识、办税流程提供自助服务;四是充分发挥液晶大屏幕的作用,利用其直观清晰,简便快捷的优势,不断地将税法知识和办税程序向纳税人及时宣传。
  (四)地市税务机关建立纳税人学校,充分利用各地税务培训中心便利条件,使纳税人接受正规、实用、有效的税法知识教育。同时也可以建立网上纳税人学校,利用网络积极开展税法培训工作。教学计划由地市税务机关编制,培训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颁发结业证。提倡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办校。
  (五)利用社会媒体积极开展税法宣传工作。与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开办与纳税人密切相关的专题节目、访谈节目、税法专栏等。通过声像、文字等形式建立多元化的宣传平台。
  (六)在纳税人集中经营的场所(如集贸市场)设置税法宣传栏。选择相关的税法知识,编写宣传材料,向场所内纳税人发送。
  (七)邀请税收业务权威、专家学者讲解税收法律、 和办税程序,制作成光盘,提供纳税人,方便其学习税法知识。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