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
- 【发文日期】2017-09-15
- 【生效日期】2017-11-01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条款废止
- 【税种】税收征管
- 【年份】263
-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条款废止。有关文书自2021年8月1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一、税务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使用修订后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见附件),不再另行填写《陈述申辩笔录》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二、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附件1中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