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 【发文日期】2016-02-03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国务院
  • 【效力状态】全文有效
  • 【税种】税收征管
  • 【年份】264
  • 【文号】国发〔2016〕9号
  • 【相关政策链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踪督导工作。
  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今后行政许可只能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不得把已取消的中央指定事项作为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152项)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