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

  • 【发文日期】1999-11-10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人事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 【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 【税种】税收征管
  • 【年份】282
  • 【文号】人办发〔1999〕104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税务代理行业的实际情况,在总结1999年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基础上,经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2002年前,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四年。

  二、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六年。

  三、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两年。

  四、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四年。

  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在组织报名时,要严格掌握资格条件,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工作。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