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

  • 【发文日期】1997-02-18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失效
  • 【税种】税收征管
  • 【年份】284
  • 【文号】国税函发〔1997〕91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全文失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公布)。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函〔1997〕11号)收悉。经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及有关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