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 【发文日期】2006-01-23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有效
- 【税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废止)
- 【年份】275
- 【文号】国税函〔2006〕62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从可隆科技特(张家港)特种纺织品有限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28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2004年11月,韩国进出口银行与可隆科技特(张家港)特种纺织品有限公司签订了贷款协议,贷款金额为1000万美元,贷款期限为3年,利率为LIBOR+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意对韩国进出口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你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从可隆科技特(张家港)特种纺织品有限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28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2004年11月,韩国进出口银行与可隆科技特(张家港)特种纺织品有限公司签订了贷款协议,贷款金额为1000万美元,贷款期限为3年,利率为LIBOR+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意对韩国进出口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