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规则的通知

  • 【发文日期】2006-06-22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 【税种】消费税
  • 【年份】275
  • 【文号】国税函〔2006〕620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废止。自2015年5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为适应葡萄酒消费税规范化、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总局统一了《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规则,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号码总位数为10位,第1、2位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行政区划码,第3、4位为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码,后六位为自然码。
  二、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号码不得重复。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