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皮卡”改装的“旅行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 【发文日期】2005-03-18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 【税种】消费税
  • 【年份】276
  • 【文号】国税函〔2005〕217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
  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皮卡”货车改装成“旅行车”如何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4〕259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批复如下:
  一、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以下简称税目注释),请示中提到的改装车型符合税目注释中小汽车的定义。因此,该改装车型应属于小汽车消费税征税范围。
  二、根据税目注释中的有关规定,同时参考汽车生产目录的编码规则、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有关小轿车和旅行车的术语定义以及改装车型的实际情况,同意该改装车型按照“小汽车”税目中的“小客车”子目征收消费税。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