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猎豹牌轻型越野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 【发文日期】2004-09-17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财政部
  • 【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 【税种】消费税
  • 【年份】277
  • 【文号】财税〔2004〕160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
  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48号。


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猎豹牌轻型越野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文件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在2003年3月5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猎豹牌cFA6470F、cFA6470H型轻型越野车,在2003年4月10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猎豹牌cFA2030c、cFA2030D型轻型越野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