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尼桑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 【发文日期】2004-07-05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财政部
  • 【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 【税种】消费税
  • 【年份】277
  • 【文号】财税〔2004〕109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
  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48号。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尼桑牌轻型客车及尼桑牌多用途乘用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在2002年3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尼桑牌ZN6491EBG型、2002年11月4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N6452WAG型、2003年3月4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ZN6452WIG型、2003年3月7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ZN6452WAD型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