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松花江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 【发文日期】2004-07-05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财政部
- 【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 【税种】消费税
- 【年份】277
- 【文号】财税〔2004〕106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
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48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松花江牌系列汽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松花江牌系列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减税车辆名称、型号及减税执行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减征消费税车辆清单
附件:

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48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松花江牌系列汽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松花江牌系列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减税车辆名称、型号及减税执行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减征消费税车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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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