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2003-12-31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财政部
  • 【效力状态】全文有效
  • 【税种】消费税
  • 【年份】278
  • 【文号】财税〔2003〕266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48号。
  暂缓执行。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达到GB18352-2001排放标准(相当于欧洲Ⅱ标准)的小汽车,停止减征消费税,一律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
  二、自2004年7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达到相当于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