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 【发文日期】1998-11-30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财政部
  • 【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 【税种】消费税
  • 【年份】283
  • 【文号】财税字〔1998〕163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
  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


  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减少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精神,现将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自1999年1月1日起,对含铅汽油按0.28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无铅汽油仍按0.20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含铅汽油是指含铅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