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 【发文日期】1996-02-09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财政部
- 【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 【税种】消费税
- 【年份】285
- 【文号】财税字〔1996〕10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
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
经国务院批准,对摩托车胎消费税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月31日止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对文到之日前已按原税率多征的税款从应征的税款中冲抵。
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
经国务院批准,对摩托车胎消费税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月31日止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对文到之日前已按原税率多征的税款从应征的税款中冲抵。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