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 【发文日期】1999-03-16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财政部
  • 【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 【税种】消费税
  • 【年份】282
  • 【文号】财税字〔1999〕23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48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自1999年1月1日起,除对香皂仍按现行政策规定依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以外,其他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统一由17%降为8%。本通知下发前多征的税款,抵减以后月份应交消费税税额。
  请遵照执行。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