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 【发文日期】1994-08-09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失效
  • 【税种】消费税
  • 【年份】287
  • 【文号】国税函发〔1994〕462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晋税流发〔1994〕第71号请示悉。经研究,我们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16号通知中所说的不再补征消费税的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是指国家计划内平价汽油、柴油。对你省石油公司列入计划内统销的市场价、导向价库存汽油、柴油,应按规定补征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