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 【发文日期】1994-06-27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财政部
- 【效力状态】全文失效
- 【税种】消费税
- 【年份】287
- 【文号】〔1994〕财税字第38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卷烟税负有所上升,而目前卷烟生产企业仍比较困难的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甲类卷烟暂减按4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请依照执行。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卷烟税负有所上升,而目前卷烟生产企业仍比较困难的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甲类卷烟暂减按4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请依照执行。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