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度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 【发文日期】2004-09-17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财政部
  • 【效力状态】全文失效
  • 【税种】消费税
  • 【年份】277
  • 【文号】财税〔2004〕165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2.《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48号。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飞度牌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文件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在2003年9月10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生产销售的飞度(FIT)牌HG7130、HG7131型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