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1995-06-09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财政部
  • 【效力状态】全文有效
  • 【税种】消费税
  • 【年份】286
  • 【文号】财税字〔1995〕53号
  • 【相关政策链接】
  为了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请依照执行。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