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 【发文日期】2015-01-12
- 【生效日期】2015-01-13
-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有效
- 【税种】消费税
- 【年份】265
- 【文号】财税〔2015〕11号
- 【相关政策链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3日起执行。
附件: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表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3日起执行。
附件: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表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