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 【发文日期】2015-01-12
  • 【生效日期】2015-01-13
  •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有效
  • 【税种】消费税
  • 【年份】265
  • 【文号】财税〔2015〕11号
  • 【相关政策链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3日起执行。

  附件: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表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