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 【发文日期】2014-12-26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 【税种】消费税
  • 【年份】266
  •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废止。自2021年8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全文暂停执行。自2021年5月1日起暂停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条款废止。附件2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
  条款失效。附件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停止使用。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现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附件2《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名称变更为《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删除表中“酒精”相关栏次和内容,调整后的表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1。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附件5《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中“摩托车”和“汽车轮胎”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表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2。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2.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