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利牌和豪情牌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 【发文日期】2004-12-10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 【税种】消费税
  • 【年份】277
  • 【文号】财税〔2004〕209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本文件自2009.01.01日起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吉利牌和豪情牌轻型客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要求。经研究,对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在2002年11月12日至2003年12月31日之间生产销售的吉利牌JL626031和豪情牌HQ6060E1轻型客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