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波罗牌等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 【发文日期】2003-12-30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 【税种】消费税
- 【年份】278
- 【文号】财税〔2003〕274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本文件自2009.01.01日起废止。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波罗牌、帕萨特牌和高尔牌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在2003年1月24日以后生产的波罗牌SVW7144GLi、SVW7144HLi、SVW7164JMi型轿车,2003年2月7日以后生产的帕萨特牌SVW7203APi、SVW7203BPi型轿车,2002年11月28日以后生产的高尔牌SVW7165ANi型和2003年3月6日以后生产的SVW7165BNi型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波罗牌、帕萨特牌和高尔牌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在2003年1月24日以后生产的波罗牌SVW7144GLi、SVW7144HLi、SVW7164JMi型轿车,2003年2月7日以后生产的帕萨特牌SVW7203APi、SVW7203BPi型轿车,2002年11月28日以后生产的高尔牌SVW7165ANi型和2003年3月6日以后生产的SVW7165BNi型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