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 【发文日期】2016-01-18
- 【生效日期】2014-10-01
-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 【税种】
- 【年份】264
- 【文号】财税〔2016〕9号
- 【相关政策链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将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规定的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免税政策,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纳税人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税应纳税款中抵减,家政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之日前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为了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将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规定的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免税政策,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纳税人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税应纳税款中抵减,家政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之日前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