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
- 【发文日期】1995-12-26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失效
- 【税种】
- 【年份】286
- 【文号】国税函发〔1995〕669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组建政策性银行的精神,便于国家开发银行应缴纳的营业税集中返还,现对国家开发银行纳税地点的问题明确如下:
国家开发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从1995年1月1日起改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集中缴纳,不再由受托行就地代扣代缴。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组建政策性银行的精神,便于国家开发银行应缴纳的营业税集中返还,现对国家开发银行纳税地点的问题明确如下:
国家开发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从1995年1月1日起改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集中缴纳,不再由受托行就地代扣代缴。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