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单位)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发文日期】1995-05-05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失效
- 【税种】
- 【年份】286
- 【文号】国税函发〔1995〕191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失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公布)。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从事建筑业的收入应一律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黑地税发字〔1995〕第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企业(单位)附属的建筑安装企业承担本企业(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如果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属于独立核算单位,应当征收营业税。如果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的规定,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概(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凡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收营业税。
特此批复。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从事建筑业的收入应一律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黑地税发字〔1995〕第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企业(单位)附属的建筑安装企业承担本企业(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如果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属于独立核算单位,应当征收营业税。如果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的规定,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概(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凡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收营业税。
特此批复。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