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大连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营业税的通知
- 【发文日期】2006-09-28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 【税种】
- 【年份】275
- 【文号】财税〔2006〕144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大连市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试点工作,进一步推动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精神,对大连天途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大连市继续执行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6〕86号)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收视费,自2006年10月1日~2009年9月30日免征营业税。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大连市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试点工作,进一步推动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精神,对大连天途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大连市继续执行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6〕86号)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收视费,自2006年10月1日~2009年9月30日免征营业税。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