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2001-07-03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 【税种】
  • 【年份】280
  • 【文号】财税〔2001〕117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61号


  据一些地方反映,近年来各地陆续兴办了一些经营性公墓,取得了一定收入,对此各地在征免营业税问题上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对经营性公墓征免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