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大公报广告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 【发文日期】2004-12-02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财政部
- 【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 【税种】
- 【年份】277
- 【文号】财税〔2004〕193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的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鉴于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后,广告的设计、制作、印刷和发布均在香港完成,对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取得的广告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的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鉴于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后,广告的设计、制作、印刷和发布均在香港完成,对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取得的广告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