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发文日期】2002-01-28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 【税种】
  • 【年份】279
  • 【文号】国税函〔2002〕105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煤气管理公司收取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1〕1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