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

  • 【发文日期】2001-07-23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财政部
  • 【效力状态】全文失效
  • 【税种】
  • 【年份】280
  • 【文号】财税〔2001〕94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34号

  根据一些地方来电、来函反映的情况,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财税〔2001〕44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征、免契税的规定中,其纳税人应为购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二、财税〔2001〕44号文件第三条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执行时间为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三、财税〔2001〕44号文件中规定享受税费政策优惠的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写字楼等空置商品房,应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房。
  请遵照执行。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