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 【发文日期】2001-04-06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财政部
  • 【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 【税种】
  • 【年份】280
  • 【文号】财税〔2001〕50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1.《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48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163号

  为了扶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继续按照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中按照5%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按照另外1%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征收。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应交税额中按5%税率征收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二、从2003年1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特此通知。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