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外派员工取得收入应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发文日期】1999-12-03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失效
  • 【税种】
  • 【年份】282
  • 【文号】国税函〔1999〕830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连中海劳务合作有限公司外派劳务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大地税函〔1999〕8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境内单位派出本单位的员工赴境外,为境外企业提供劳务服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对境内企业外派本单位员工赴境外从事劳务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不征营业税。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