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发文日期】1998-12-09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失效
  • 【税种】
  • 【年份】283
  • 【文号】国税函发〔1998〕749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失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发布)。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西赣北培训学校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赣地税发〔1998〕224号)收悉。关于培训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省赣北培训学校虽然提供了教育劳务,但没有资格给学员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四)款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赣北培训学校只提供教育劳务,没有资格向学员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因此不属于营业税的免税范围,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