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1998-01-13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失效
- 【税种】
- 【年份】283
- 【文号】国税发〔1998〕4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该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该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