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

  • 【发文日期】2002-08-12
  • 【生效日期】
  •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效力状态】全文废止
  • 【税种】
  • 【年份】279
  • 【文号】财税〔2002〕117号
  • 【相关政策链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产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现发布第五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自2002年8月1日起不征收营业税,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凡经国家计委、财政部发文明确调整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从调整之日起,征收营业税。

  附件: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


附件:

政策解读: